• 2007-12-18

    《史记会注考证》札记 - [中国史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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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《史记会注考证》札记

     

      日人泷川资言所著《史记会注考证》,在学界颇有影响,前作《〈三家注史记〉札记》时,发现其中疏失之处亦不少,现将札记整理出来,所述亦不敢必,敬祁赐正。
      

      卷三十·平淮书:东至沧海之郡,人徒之费,拟于南夷。
    《汉书·食货志》:“至”作“置”。
    《考证》:“汉志‘至’作‘置’误。
      某适按:《考证》所引,实是《汉书补注》之言。王先谦《汉书补注》曰:“案上文已言置沧海郡矣,此不当复云‘置’也,作‘至’是。”王氏所说实误。考上文言“彭吴贾灭朝鲜,置沧海之郡,”书叙述沧海郡的由来,由来已久此处言置沧海郡,是为了说明置此一郡所费甚巨,与上文所言开发西南夷后“悉巴蜀租赋,不足以更之,乃募豪民田南夷,入粟县官,而内受钱于都内”云云是可以相比的,所以说:“拟于南夷”。而且置一郡后,须派兵守护,加上远途运粮所费巨大,所以下文又言:“又兴十万余人,筑卫朔方,转漕甚辽远,自东山咸被其劳,费数十百巨万,府库益虚。”因此“至”当作“置”,是毋庸置疑的了。

      卷二八《封禅书》:居久之,李少君病死。天子以为化去不死,而使黄锤史宽舒受其方。
      《集解》引徐广曰:“锤县、黄县皆在东莱。”
      《汉书·郊祀志》颜师古注引孟康曰:“二人皆方士也”,师古无说,是其同意孟说,以黄锤为一人名,史宽舒为一人名,与徐广之说不同。
      《考证》曰:“黄锤之史,其名宽舒。”
      某适按:后文曾有“有司与太史公、祠官宽舒议”之语,则黄锤为县名、宽舒为人名甚明,王鸣盛《十七史商榷》,周寿昌《汉书注校补》皆已明言。

      卷五十《楚元王世家》:过巨嫂食。
      《汉书·楚元王传》:“巨”作“丘”。
      《考证》:“‘丘’作当是‘巨’之误。”
      某适按:颜师古于句下注曰:“《史记》‘丘’字作‘巨’,丘、巨皆大也。”实无误可言。

      卷一0七《魏其武安侯列传》:夜洒扫,早帐具,至旦平明,令门下候伺。
      《汉书·窦田灌韩传》曰:“夜洒扫,早帐具,至旦平明,令门下候伺。”
      《考证》:“至旦属上,《汉书》删‘早’字‘至旦’字,下文‘自旦至今’,四字无所承。”
      某适按:《考证》之说有误。《汉书》只删“早”字,并未删“至旦”二字。《史书》下文“自旦至今,未尝敢食”,《汉书》作“自今未尝敢食”,无“自旦”二字,自景祐本以下各本《汉书》皆同。

      卷一一三《南越列传》:于是佗乃自尊为南越武帝。
      《考证》曰:《汉书》作“南武王”,非是。
      某适按:《汉书》实作“南武帝”,并非“南武王”。考景祐本、武英殿本、王先谦《汉书补注》,皆与《汉书》同。而且当时赵佗早已为王,既自尊号,如何又复称王呢?《考证》失之审慎。

      卷一一八《淮南衡山列传》:元朔七年冬,有司公卿下沛郡,求捕所与淮南谋反者,未得,得喜于衡山王子孝家。
      《汉书》曰:“元狩元年,有司求捕与淮南谋反者,得陈喜于孝家。”
      《考证》引崔适曰:“《五宗世家》,江都王建、胶东康王寄、隐陵侯傅宽、阳陵侯偃、坐淮南事死,以年数较之,皆在元朔六年,惟《将相名臣年表》、《汉书·武帝纪》,二王(是指淮南王安、衡山王赐――引者注)之自杀,皆于元狩元年,然《五行志》亦云元朔六年。”
      某适按:崔氏之说有误。《五宗世家》言江都王建,颇闻淮南王安阴谋,“及淮南事发,治党与,颇及江都王建,建恐,因使人多持金钱,事绝其狱。”由此可知刘建并未坐淮南事死。其后,刘建因信巫祝,使人祷词妄言;又尽与其姐弟奸。事发,武帝使大臣责问之,建服所犯,于是自杀。因此刘建之死实在淮南案之后,而与淮南案无关。另据《傅宽传》,宽为阳陵侯,《考证》引作“隐陵侯”,实误。另“元朔七年”当作“元朔六年”,元朔共六年,并无七年,见梁玉绳《史记志疑》。

      卷一二二《酷吏列传》:于是景帝乃拜(郅)都为济南太守,至则族灭间(原字目间)氏首恶,余皆股栗。
      《汉书·酷吏列传》并无“太”字。
      《考证》引钱大昕曰:“都自济南太守迁中尉,在景帝前七年,而郡守更称太守,乃在景帝中二年,则其时不得称‘太守’也。‘太’字衍。”
      某适按:《考证》所说有误。此处实是追称,下文亦言“孝景帝乃使持节拜都为雁门太守。”这里有“太”字莫不也是衍文?《汉书》所用,实是省称。
      同上篇:故盗贼浸多,上下相为阅,以文辞避法焉。”
      《考证》引梁玉绳曰:“自‘温舒等以恶为治’至‘以文辞避法焉’一段,无端横入,不成章法,乃《汉书·减宣传》尾之语,后人妄取入《史》,而又误置于此也。盖《汉传》减宣以上皆袭《史》原文,田广明以下孟坚自作,故以斯语结之。且徐勃等阻山攻城,天子遣使者绣衣治盗,事在天汉元年,‘沈命法’更在其后,则非史公所撰益明矣。
       某适按:梁氏所说不确。考《酷吏列传》全文,标名者虽十一人,而其中有主次之分,主要记述张汤与王温舒,而王温舒之酷烈更是尤过于张汤,因而太史公详叙其事,并在其中穿插述了尹齐与杨仆二人。自“温舒以恶为治”以下详叙其事,以表明其酷暴不但不能为治,反而只益动乱,这是太史公的原意。正如本篇序文所谓:“法令者治之具,而非制治清浊的源也。昔天下之网尝密矣,然奸伪萌起,其极也,上下相遁,至于不振。”武帝晚年宠信酷吏,结果是“盗贼浸多,上下相为阅,以文辞避法焉。”正是与序文之言相应,用以表明任法之弊,一至于此,盖深为汉之危也。至于班孟坚截取这段文字以入减宣事迹之后,用以结束武帝时酷吏之行状,其用意也是十分明显的。其下补叙田广明、田延年等,也不过是移置《史》文之故,且孟坚移置《史》文之处不少,不独此段文字。
      《史记》叙事至天汉而止。详见班孟超《司马迁》,史公《自序》谓“至太初而讫”者,是就其大限而言,学界普遍认为,《史记》叙事讫于征和二年。另《自序》中有“麟止”之言,若按此说,则《史记》叙事应当至元狩而止,在太初之前十二年。此外,杜周迁为御史大夫是在天汉三年,此事既见于《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》,又见于《杜周传》中,不可能两处皆是后人妄加。至于“沈命法”虽在天汉之后。但为原始要终,顺便提及,也是情理中事。且绣花治盗之事,在本篇之中已有明言:“(义纵)其治,所诛杀甚多,然取为小治,奸益不胜,直制始矣。”正为后文伏笔。梁氏失之慎,又拘泥于“至太初而讫”之说,致有此误。《考证》引之,也是失之考究。考梁氏所著《史记志疑》,凡《史记》所叙天汉年间事,皆以为后人所为,不独此篇。

      卷一二四《游侠列传》:东道赵他羽公子。
      《索隐》曰:“旧解以赵他、羽公子为二人。今案:此姓赵,名他羽,字公子也。”
      《考证》引钱大昕曰:“以上下文证之,则《索隐》旧解为是。《春秋传》郑穆公之后有羽氏。”
      某适按:《汉书》无“赵”字。师古曰:“姓佗,名羽,字公子。”‘佗’,古‘他’字。《史记》“赵”字实是涉下文“南阳赵调之徒”而衍。钱氏之说近于附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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